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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教你不上当的方法,一招就够!

    yuanerlin2008     2019-04-15 21:06:41     浏览:6    回复:0    点赞:0
    发帖人:yuanerlin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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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先说一宗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。


    有位老板,因为生意上的需要,想找块地皮建厂房。


    人有了想法,容易流露出来,一经流露,自然能召唤热心的朋友帮忙。




    搭桥引线,茶前酒后,正好此人的一位朋友有个哥们要转让土地,于是乎,想买土地的和想卖土地的便有见面的机会。




    人有见面之情,这为商谈生意打下感情基础。




    这种传统模式,比网上找卖家、找中介做成土地买卖的几率居然高许多。




    之所以几率高


    是因为熟人的缘故






    熟人,一般划入“自己人”的范畴,可以无话不说,也可以无所不知,信任度由此不断提升,距离越来越不像距离。




    “兄弟怎么说,我就怎么信”。




    一番话语中渐渐地失去基本的提防,让感情的潮水漫过理智的堤坝,淹死水性不好的那一方。




    往往,由于熟人心理作怪,熟人的熟人等于自己的熟人,一瞬间亲切起来。




    如果适时地安排举杯小酌,场面会更感人、更暖心。





    “我是熟人带来的,来向你买地皮建厂房,兄弟你可不能够玩我”。




    “大哥既然是熟人带来的,那兄弟我卖给你最好的风水宝地,肯定不敢骗大哥”。




    有如此融洽的关系,做不成生意是没有道理的。




   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,可能存在地皮有不尽人意的地方,可能存在价格有不够满足的地方,然而土地买卖仍然谈成了。




    这里面好像有一只推手,什么查看土地权属证书、什么讨价还价一类的事情,都被一推而过。




    用不着多想,就签订好“土地转让合同”。




    这样的速度竟远远快于互联网的传递速度,直接就省略相互认知的过程,完全是知己知彼,孤军直入的精神。




    或许,正是这种精神,滋润了律师行业的春天。




    眼前的案件


    大概也是如此开场



      在土地买卖合同签订后,才发现要交易过户到买方名字,几乎是不可能。

    ▍矛盾




    出让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,使用权的出让受到限制。




    现行法律规定,非本村村民不得受让该土地,就是要流转承包经营,还要有一定的备案手续。




    更何况,该土地没有任何个人具有使用权、经营权的证书,买卖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。




    ▍起诉




    买方花50万元购买土地,而土地却不能交付使用建厂房、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。




    眼睁睁盯住50万元在卖家手里,或自由玩转,或改善生活,或投资创业,或慰劳嗜好,一点办法都没有。




    买方唯有到法院去起诉卖方,别无选择。




    官司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。




    ▍判决




   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,双方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。




    卖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50万元给买方,逾期不返还则加倍支付利息,并承担受理费、保全费。




    对于买方来说,判决书虽然捧在手上,钱却还在归家路上。




    这并不是偶然的现象。




    从线上到线下、从老人到小孩、从文盲到高知,重则被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,轻则报上当的事件屡见不鲜。




    防范的招数


    离不开“认真”




    要防范潜在的作恶,除了结牢法律之网,从严惩处犯罪外,还应当留有一招在手为自己守卫。

    这一招其实就是“认真”二字。




    认真起来,对方无法趁虚而入,切记认真地思考、认真地盘问、认真地比较,认真地查验。




    最后问一问专业人士的意见,那时,如果还会上当受骗,真的没有道理了。




    毛泽东主席曾说过,“世界上怕就怕‘认真’二字,共产党就最讲认真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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